2019年1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
为尽快让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财政部和税务总局2019年1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一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时明确上述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确保该项优惠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近期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就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为帮助企业正确理解优惠政策,筹划相关的业务,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从而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特举办本次讲座,对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解读。